1、举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代理商、雇员、承包商和参展商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2、举办单位的下列各项行为必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:
l 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任何加热器、铁烤架、发热器或明火装置、蜡烛、灯笼、火炬、焊接装置或其他发烟物质。
l 展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气体、电气、机械或化学装置。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,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。
l 展出所有有毒或危险物,包括易燃液体,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。
3、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。
4、举办单位在展场升挂气球应取得中心的书面同意。气球应使用安全气体,严禁使用氢气。